集中供暖退费

日期:2022-10-28 17:38    来源: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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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暂停供热:

  《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》第三至七条规定:

  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,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。

 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,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。

  暂停或恢复供热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,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;委托他人办理的,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、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、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
 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,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,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,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。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,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。

  供热单位应为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。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时,用户宜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一次性缴清。

 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,暂停供热时,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。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,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,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,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。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,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。

  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,不得办理暂停供热。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。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签订合同中“采暖费总计”的30%支付,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。

  未供热退费: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

  退费额=日平均热费×未供热天数

  日平均热费=采暖费总额/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(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

  报修退费: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第七条明确了:

  用户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应当首先向供热单位报修,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户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,并进行调节和检修。

  自用户报修之时起,24小时之内经供热单位调节、检修,温度达到约定标准的,不计入退费天数;24小时内经供热单位调节、检修,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,自用户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到约定标准日止的天数,计入退费天数。

  温度未达标退费:

  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,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。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经供、用热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,甲方卧室、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,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,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。

  退费额=日热费单价×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、起居室计费面积×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×退费比例

  日热费单价=采暖费总额/(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×计费面积)(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)

  卧室、起居室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。没有竣工图纸的,双方协商确定退费部分的建筑面积;协商不成的,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,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。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退费比例按卧室、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:

  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,退费比例为40%;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(含)以上、4度以下的,退费比例为60%;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(含)以上的,退费比例为10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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