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中供暖退费

日期:2021-11-12 15:12    来源: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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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暂停供热:

  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,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,经与供热单位协商,就暂停供热时间、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,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。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,按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签订合同中“采暖费总计”的60%支付。

  未供热退费: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

  退费额=日平均热费×未供热天数

  日平均热费=采暖费总额/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

  报修退费:

  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、泄漏等情况时,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,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、更新的相关费用。

  温度未达标退费:

  《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,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。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经供、用热双方共同确认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,采暖用户卧室、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,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,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。

  退费额=日热费单价×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、起居室建筑面积×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×退费比例

  日热费单价=采暖费总额/(本采暖季法定供热天数×计费建筑面积)

  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(按面积计费版)》明确了:退费比例按卧室、起居室约定采暖温度计: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之内的,退费比例为40%;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2度(含)以上、4度以下的,退费比例为60%;室内温度低于约定温度4度(含)以上的,退费比例为10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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