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怀孕、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

日期:2021-07-05 14:39    来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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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报销范围

  因怀孕、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品费。

  • 报销标准

  (一)产前检查支付标准

 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,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。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,高于限额标准的,按限额标准支付。

  (二)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

  1.自然分娩的医疗费:三级医院5000元、二级医院4800元、一级医院4750元(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,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“自然分娩”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)。

  2.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:三级医院5200元、二级医院5000元、一级医院4950元。

  3.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:三级医院5800元、二级医院5600元、一级医院5550元。

  • 报销条件

  1、符合国家或者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

  2、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

  3、因怀孕、生育发生了医疗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和药品费

  • 报销材料

  社会保障卡:北京市社会保障卡(未发卡的提供医疗蓝本或领卡证明)

  生育服务证:北京市生育服务证(红、街道发)

  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》(留存复印件)

  出生证:婴儿出生证

  医学诊断证明书: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(出院时医院给,可提供复印件)

  收费凭证:原始收费凭证、医疗费用明细单、处方

  • 报销流程

  1.收集所有材料,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。

  2.单位填写《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》、《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》,所有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,每月1-20日到社保报销。

  3.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。

  4.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。

  提醒:

  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,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。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,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,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。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,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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